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规划和管理城镇建设,根据自治旗的财力、物力,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治旗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按自治区规定上交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全额返还给自治旗,用于自治旗的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