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
(三)城区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文明、安全祭祀,不噪声扰民,不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楼道、建(构)筑物外墙和树木、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六)不在禁放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七)保护生态环境,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八)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