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促进规定,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