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辱骂、威胁、侮辱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