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第十四条有效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或者遗体器官,对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等方面,依法给予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