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并由其制作评估报告。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