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该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