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