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超越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通过其他立法解决的;

(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拟设定的制度、规范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