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已修改立法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一)超越立法权限的;(二)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通过其他立法解决的;(四)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拟设定的制度、规范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