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法规案的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