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第五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