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且经市长签发。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