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且经市长签发。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