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组成人员对制定该法规草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搁置审议。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