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组成人员对制定该法规草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搁置审议。

搁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