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实行两次或三次审议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将法规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实行一次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