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法规案和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法规案进行调查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