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

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法规案和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法规案进行调查研究,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