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过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参与。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