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坚持立法公开和广泛协商,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