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年度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确定的建议项目,从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预期实施效果等方面逐一论证,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法规名称、提报时限、提案主体或者起草单位等。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