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审议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意见不一致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