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审议第六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