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