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隔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听取提案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会议。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地方性法规案,可由常务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