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