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