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作为相应湿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鸟类栖息地的保护与管理;
(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湿地的保护与管理;
(三)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近海与海岸湿地的保护与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内农业生产的管理,防止因农业生产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等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旅游、公安、教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未设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