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