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全社会应当树立安全、绿色、文明的出行理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