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公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依法许可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混合车道以外的道路区域的停车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校综合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幼儿园协助维护上下学期间校园门口和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规划、环境保护、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