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穿拖鞋、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手持电话通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因借道通行的需要,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的物品突出车身以外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左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候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的物品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六项规定,巡游客运出租车在临时停靠点停车候客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顺行方向或者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机动车或者跨越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