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锥筒等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