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应车辆停放需求。
公共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大、中型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库)、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对公共停车场(库)进行立体式停车改造,推进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停车场(库)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