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