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