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本省实行水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对下游水体可能产生影响的,事故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措施,应对处置水污染事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