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