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水产养殖排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