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产养殖排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