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