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七十四条已修改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