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七十三条已修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