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七十条已修改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关键性指标异常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