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送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二)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