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二)营业时段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