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