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