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一般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