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等执法装备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扰乱执法部门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干扰执法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损毁已查封、扣押的物证、施工工具、施工材料、施工现场的;

(六)其他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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