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记录当事人的身份和居住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原物,调取原物不便的,可以拍摄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五)对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不少于两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不少于两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