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获得行政执法资格,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