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