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